3. 大雄與靜香婚後育有一子阿傑與一女小美,一家四口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沒想到阿傑某
日發生意外車禍死亡,留下妻子雅咒及年僅 4 歲與 2 歲的幼子。日後大雄與靜香決定收養
15 歲的俊志,希望能忘卻失去阿傑的悲痛。不久之後,大雄亦因病過世,婚前婚後皆未與
靜香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大雄,共留下遺產 1,300 萬與債務 300 萬,其在親筆遺囑中寫道:
「靜香婚後雖為全職家庭主婦,但婚前存款加上婚後自由處分金,理應可晚年生活無虞,
因此我身後遺產總額的 1/2 皆留給俊志,剩餘再由其他繼承人平分。」此一遺囑分配卻讓
靜香、小美與雅咒等人十分不滿,決定訴諸法律保障自己的權利。上述情境所涉及的財產
與繼承權利,下列何者最符合我國現行法令的規範?
(A)繼承人需概括繼承大雄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且需至法院登記,始能以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
(B) 阿傑早於大雄死亡,因此阿傑原應繼承的部分,則由其妻子雅莧進行代位繼承,應繼分
為大雄遺產總額的 1/4
(C) 靜香可先以配偶身分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權利,再主張《民法》特留分的分配,無
須受大雄遺囑的限制
(D) 俊志在繼承權利上等同於大雄親生子女,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大雄的意志,俊志可依遺
囑取得遺產總額的 1 / 2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若無登記,為繼承財產與繼承財產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