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7歲的小強與一群朋友在馬路上飆車,小強因精神過度亢奮,見到圍觀路人即以木棍追打,導致兩位民眾身受輕傷。依上述內容判斷,少年法院最可能對小強作出下列何項裁判?
(A)立悔過書
(B)感化教育
(C)強制工作
(D)褫奪公權
統計: A(259), B(8748), C(52), D(19), E(0) #161139
詳解 (共 7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78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三、少年犯罪行為:
1. 適用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
2. 適用年齡: 12~18 歲
3. 處理辦法: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少年保護事件是"勞動服務";"強制工作"屬於保安處分,是判成年人有犯罪習慣、懶惰和遊蕩的人
少年保護事件:判本刑5年以下、拘役、罰金之罪適用
保護處分:
1.訓誡+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少年法庭裁處,由少年輔育院執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
寫悔過書訓誡處分 、感化教育皆可,選一個比較可能的,已經有暴力行為了,寫悔過書太過輕判
(1120530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