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假?
(A)任職滿六個月者
(B)配偶未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C)配偶未就業,任職滿九個月者
(D)配偶已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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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140), C(15), D(488), E(0) #262890

詳解 (共 8 筆)

#1363051

受僱者配偶就業不適用s16(育嬰留職停薪)  s20(家庭照顧假)條之規定。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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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979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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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981

原本題目:

30 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假? (A)任職滿一年者(B)配偶未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C)配偶未就業,任職滿九個月者(D)配偶已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修改成為

30 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假? (A)任職滿六個月者(B)配偶未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C)配偶未就業,任職滿九個月者(D)配偶已就業,任職滿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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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883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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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610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法!!!

一、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
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
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
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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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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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16
答案應該是D吧~
就如5F所說配偶未就業不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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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05
配偶未就業不適用之, 已就業當然適用D亦可
性平22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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