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訊問後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將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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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0), B(4242), C(364), D(1094), E(0) #393904

詳解 (共 9 筆)

#532816

刑事訴訟法第10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共犯或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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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224
羈押: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再審: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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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431

再審只有分利益再審跟不利益再審,非3年以上

刑訴31條強制辯護: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刑訴235-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訴256條: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訴273條: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訴455-2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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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946
補充刑事訴訟法§108:...但所犯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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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053
把數字搞混選了A,順便整理一下: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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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795
(A)3年(X)(B)5年(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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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028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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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044
羈押之押右邊的「甲」字5劃,所以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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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909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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