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消防法之罰則,下列何者處罰對象非為管理權人?
(A)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B)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之製造、販賣場所,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C)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未使用防焰物品
(D)銷售陳列未經檢驗合格之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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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10), C(252), D(2883), E(0) #1016700

詳解 (共 3 筆)

#2146929
回1F...未經認可之防焰物品,陳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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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如果最後四個字改成「防焰物品」,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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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防焰物品)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3.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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