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只要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備,即可與上海市簽署締結姊妹市之協議
(B)臺南市政府,必須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方得與廈門市市政府簽署各種交流互訪協議
(C)臺南市老人關懷協會,可以不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就得與廈門市老人關懷協會 簽署涉及臺南市公權力之協議
(D)我方內政部與中國大陸民政部簽署協議,須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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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0), C(3), D(13), E(0) #1841188

詳解 (共 1 筆)

#559743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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