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候選人的消極條件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試問下列那一項並不包括在內?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B)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C)涉嫌貪污罪刑者
(D)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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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63), C(1097), D(92), E(0) #247359

詳解 (共 8 筆)

#44946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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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774
刑法皆須判刑確定,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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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878
1.內外貪、刑  判定2.有(有期徒刑)...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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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16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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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605
涉嫌貪汙還是可以登記參選。(實務上也是如...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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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56
要經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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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66

並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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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255
還沒判刑以前都行
等判行確定再來解除職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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