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B)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C)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D)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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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6), B(779), C(1943), D(151), E(0) #2988999

詳解 (共 10 筆)

#5593418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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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633
(A) 求職者於執行職務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A)、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B)、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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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337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C))(D)
二、雇主受僱者求職者明示暗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B)
 
結論:雇主的性騷擾僅針對做為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而受僱者則是任何人都不得對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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