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我國政府基於公平性及人道關懷考量,推動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將陸生來臺 就學由「停留」改成「居留」,以符合健保法規之規定,俾能比照外籍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請問,下 列何者為此法條在 2015 年 6 月最新的修法進度?
(A)尚待行政院院會通過
(B)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C)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完成
(D)已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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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六十三、本院內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15、15 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 103400072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等二案,業經併案聯席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 102 年 01 月 09 日台立議字第 1020700165 號、102 年 01 月 09 日台立議字第

1020700174 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提案,均係 101 年 12 月 28 日本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等於 103 年 9 月 24 日舉行第 8 屆第 6 會期內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將本案等提出審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及提案委員吳育昇說明提案要旨,並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擔任主席。

 

三、行政院提案要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其後歷經十四次修正。鑒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其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因此外籍生及僑生均在全民健康保險之納保範圍內,爰未將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納入該保險,恐有失公平;且渠等年近大陸學生納保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支出相對較低,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尚無不利影響。又大陸學生納保有助於彰顯臺灣人民人道關懷精神,並提供大陸學生在臺友善之生活與學習環境,增進兩岸青年交流與瞭解,拓展兩岸青年視野及競爭力。茲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修正該條第三項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並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辦法中訂定,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提案要旨:

(一)「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否則將產生逆選擇,而使全民健保成為弱體保險,有礙財務健全。凡是設籍在臺灣的本國人和持居留證居住在臺灣的外籍人士,無論是大人或小孩、男女老幼、有工作或沒工作,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且不得任意退出;外籍人士加入健保後,爾後一旦生病、受傷,均享有和本國人相同的醫療保障。

(二)有論者認為外籍人士在臺長期居留者,因無法納入健保而致有醫療需求時常付出龐大的醫療成本,衍生許多醫療問題,導致外籍人士怨聲四起。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大陸地區來臺就學的學生身上,基於人道人權角度,應平等對待陸生,讓陸生參加健保,在醫療上能更便利。

(三)綜上,為讓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時,在臺期間可以繳交健保費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將現行陸生來臺就學停留方式改為居留方式。

 

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說明:

(一)修法背景說明:

1.政府推動陸生來臺就學,係著眼於高等教育多元化與臺灣競爭力,以及兩岸關係持續的和平發展。陸生來臺就學,可以增加兩岸青年的交流與瞭解,更可以讓臺灣青年在彼此相互砥礪中拓展視野、提升競爭力。陸生完成學業回到大陸之後,也會將臺灣自由民主的理念、公民社會的價值觀以及溫暖的人情味加以擴散。

2.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含外籍生)在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居住 6 個月後即可納入健保。但陸生來臺就學,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2 條規定,陸生來臺身分為「停留」而非「居留」,因此陸生來臺就學期間尚無法加入健保。目前來臺就學之陸生,雖可加入商業醫療保險(團體境外學生健康保險),惟其給付範圍有其限制,對於陸生在臺就學之健康保障,尚有所不足。各界迭有反映,外籍學生均可納入健保,只有陸生排除在外,有失公允。政府基於公平性及人道關懷考量,規劃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比照外籍生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對於赴大陸地區求學臺生的醫療保障,政府亦會持續要求大陸落實對臺灣學生的醫療照顧。

(二)修法內容:

1.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僑生加入全民健保,本會研提兩岸條例第 22 條修正草案,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修正該條第 3 項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並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辦法中訂定,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2.未來修正草案通過後,陸生可依法加入全民健保,畢業後即應依規定離臺並退保。另涉及大陸來臺就學學生之入出境及居留等事宜,將由教育部會商內政部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相關規定,以茲因應。

(三)對於外界關切事項之說明

1.陸生加入全民健保不會影響全民健保財務

(1)政府推動陸生加入健保,係基於人道關懷與整體政策考量。按照 101 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料顯示,該年全體保險對象平均每人醫療費用為 22,653 元,但 20─24 歲的年近族群,每人醫療費用平均只有 8,916 元,外籍生每人醫療費用平均只有 3,879 元,若以第六類被保險人每人每月保險費 1,249 元計算,每人每年保險費將近15,000 元,其中自付保險費部分近 9,000 元,相較年近族群或外籍生每人每年平均醫療費用(8,916 元/3,879 元),其自付之健保費已足以支應其醫療費用(102 年度健保統計數據刻由衛福部統計彙整中)。(詳見附表一)

(2)中央政府補助每人每年 6,000 元部分,事實上是直接投入健保基金,支應全國其他民眾所需之醫療費用,再加上來臺就學的陸生人數有限,放寬屬於年近族群之大陸學生參加健保,並不致對健保財務造成負擔。

(3)未來陸生依法參加健保後,將由中央健保署依現行規定辦理承保作業,其投保身分及保險費之負擔方式,均將與外籍學生相同。

2.兩岸條例第 22 條修正草案通過後,不會因此衍生陸生在臺工作或申請定居情事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21 條規定,陸生在臺就學畢業後即須離臺,且依「兩岸條例」第 17 條及 17 條之 1 規定,陸生不能在臺工作或申請定居。因此,陸生改為居留後,並非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本會亦未修法賦予陸生工作權及定居權,故仍不能從事工作及申請定居。

3.政府重視在大陸就學臺生,希望臺生與陸生都能享有學習及生活的友善環境政府十分關切與重視在大陸求學臺生的情形,經多次在兩岸相關溝通場合,向陸方表達應提供在陸臺生妥適的醫療照顧,陸方已於 102 年 10 月 30 日公開表示,自 102 年 9 月起,就讀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臺灣學生在自願基礎上,可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103 年 2 月大陸國臺辦主任張志軍並表示願具體予以落實。政府樂見大陸重視在陸求學臺生的醫療保障,希望臺生與陸生都能享有學習及生活的友善環境。

(四)結語

全民健保的精神係長居久住在同一土地上的人,「自助、互助」來共同分擔彼此的醫療風險,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健康,目前外籍生及僑生都可加入健保,陸生不應單獨排除在外。大陸學生來臺就學,進入臺灣教育體系,就是臺灣的學生,善待陸生,彰顯的是臺灣人民人道關懷的精神。為來臺就學的陸生創造一個友善的生活與學習環境,讓陸生納入健保,就是其中的一環。

 

(以下省略 附表一)

 

六、衛生福利部說明:

(一)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參加全民健保;目前大陸地區學生係以「停留」身分來臺就學,非以居留身分來臺,故無法參加全民健保。

(二)惟就人道關懷的角度而言,陸生來臺就學,進入臺灣的教育體制內,就是臺灣的學生。目前僑外生都可加入健保,陸生理應一體適用,獲得友善的生活與學習環境。

(三)全民健保的精神係長居久住在同一土地上的人,「自助、互助」來共同分擔彼此的醫療風險,以保障全部居民的健康,因此,陸生來臺就學期間自應納入全民健保體系。

(四)若本次修法通過,將陸生來臺身分由「停留」改成「居留」,即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於在臺居留滿 6 個月後,參加全民健保,將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依現行規定辦理承保作業,其投保身分及保險費之負擔方式,均將與外籍學生相同。

 

七、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本次修正提案所提修法意旨,係植基於公平、平等原則,賦予來台就學陸生,與其他國籍外籍學生,在全民健康保險方面平等待遇,委員對此表示支持。唯委員亦間對陸生納健保對健保之財務影響、台生與陸生之待遇平等(如台生因參保城鎮醫療保險,而可能造成地域限制與保險給付上限等問題);陸生返陸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緊急醫療後,可否來台請求保險給付;陸生參加健保,是否應全額自付保險費;及開放陸生「居留」,牽涉廣泛,立法技術上可否針對開放投保事項修法等議題提出質詢深入討論,經主管機關詳為說明後,爰均決議:「兩案併案審查,除第三項「擬定」修正為「擬訂」外,餘照委員吳育昇等 33 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吳育昇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九、附帶決議:

(一)基於國家安全、社會接受、公平正義、完善配套之原則,中國學生比照其他外國學生納入健保體系,應考量社會保險之公平、合理性及政府財務負擔,其保費應全額自付,並通盤檢討現行補貼措施。

(二)現行中國人士以投資經營管理、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產業科技及學術科技研究名義來台者及其陪同隨行眷屬,均以第六類第二目(其他地區人口)身分投保。特別是服貿協議開放大量中資企業來台,其經理人、專門技術人員之健保保費竟比照無業、失業者僅自付六成,政府補貼四成,中國企業主完全不須負擔,相較本國企業主須負擔員工六成保費,政府獨厚中國企業主,對於本國企業主極度不公,行政院應立即檢討修正。

(三)本次修正之第二十二條條文之施行日期應俟全民健康保險法配套修正,並通盤檢討現行各項補助後始得施行。

提案人:

陳其邁 陳亭妃 李俊俋 姚文智 邱議瑩

段宜康 趙天麟

決議:除第一點修正為「基於國家安全、社會接受、公平正義、完善配套之原則,中國學生比照其他外國學生納入健保體系,應考量社會保險之公平、合理性及政府財務負擔,其保費應本於相同原則全額自付,並通盤檢討現行補貼措施。若有延攬外籍優秀學生等特殊政策考量,應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補貼。」外,餘照案通過。(本附帶決議須經黨團協商)

 

十、附條文對照表 1 份。

 

(以下省略 條文對照表)

 

主席: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育昇補充說明。(不說明)吳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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