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 DSM-IV-TR 的學習疾患(learning disorders)診斷於 DSM-5 的改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將原診斷準則 A 與 B 整合,除了透過個別施測之標準化成就測驗確認外,另須加上完整的臨床評估
(B)新增對嚴重程度的註記:輕度、中度、重度
(C)新增註明:診斷準則之確認必須整合個案病史、學校報告及心理教育衡鑑
(D)新增 18 歲以上個案,可由證明學習障礙之歷史文件取代標準化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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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6), C(50), D(399), E(0) #887007
統計: A(41), B(86), C(50), D(399), E(0) #887007
詳解 (共 2 筆)
#1402353
學習障礙在DSM5的變化
http://pansci.asia/archives/75278
1.低成就分數被確認:至少要1.5個標準差以下(標準化成就測驗結果)
2.全面整體考量:廣泛性評估,包含個人病史、學校報告、心理教育衡鑑等。
3.正式就學後才開始診斷,因此不會有還未進入正規學習系統的五歲以下小孩被診斷為學障
4.重新說明何謂「特殊」學習障礙:只發生在單一學習技巧,不因智能不足、發展遲緩、聽力視覺問題等內在生理問題或經濟、曠課、缺少教育等外在環境問題所導致。
5.次分類較為概略:分為閱讀、書寫及數學障礙,由於很難找到單一問題的人,故次分類不若前版分得過細。
6.沒有NOS:次分類模糊故無存在必要,可直接放於大分類特殊學習障礙之下。
7.嚴重程度區分:區分輕微中等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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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553
(D)滿17歲者,可由證明學障之歷史文件取代標準化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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