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的處理方式為何?
(A)均可轉售給其他航空公司
(B)許可證失效,航線證書則可由法院拍賣清償債務
(C)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 30 日內向民航局繳銷
(D)許可證可保留,至公司重整完成後再拿出使用,航線證書則失效,並應向民航局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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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5), C(776), D(40), E(0) #1509173

詳解 (共 2 筆)

#2210426
民用航空法第48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結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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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710
第 48 條

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先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二十四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但有正當理由,並依規定程序申請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停業或結束營業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規則,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第二項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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