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與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之權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團體辦理,且負擔監督會面交往之相關費用
(B)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須於特定安全場所,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
(C)家庭暴力加害人需繳納保證金,若未準時、安全交還子女,得沒入保證金
(D)法院如認加害人有違背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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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3), B(63), C(578), D(44), E(0) #3068916

詳解 (共 3 筆)

#5826970

家暴法第45條1項4款
法院准許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得命令加害人負擔監督會面交往之費用

家暴法46條2項
就辦理會面交往之處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與收費規定,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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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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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收費規定,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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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0843
未解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6 條 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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