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如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其申請換發之護照效期為: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同原護照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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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8), D(47), E(0) #337322

詳解 (共 1 筆)

#1007977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
四、持照人取得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護照,其所餘效期在三年以上者,依原效期換發護照;其所餘效期未滿三年者,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依第十一條規定效期,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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