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我國下列法律中,何者未明文揭示此一原則?
(A)民法總則施行法
(B)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C)中央法規標準法
(D)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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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696), C(1965), D(534), E(1) #570445

詳解 (共 7 筆)

#901788
中央法規標準法 >>行政法,程序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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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000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從新從優 (新法禁止,一律從新)


 行政罰  從新從輕

 

 程序 從新   實體 從舊

 

 保安處分  ”非“拘束人身自由→從新 / 拘束人身自由→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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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429
中標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即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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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335

(A)民法總則施行法(X)
(B)民法親屬編施行法(X)
(C)中央法規標準法(O;從新從優原則)
(D)刑法(X)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 條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刑法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從舊從輕)原則,與刑法相同。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從新)原則,著重跟上時代潮流,與時俱進,不同於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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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18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死亡宣告),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是用之。』
(民法總則不溯及既往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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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77
中標法18但舊法規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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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911

所以行政罰法也是嗎? 從新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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