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不得管收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C)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行政執行分署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D)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多於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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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88), C(220), D(5364), E(0) #843491

詳解 (共 5 筆)

#1097630
行政執行法第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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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317
行政執行法
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A)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第25條:
有關本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B)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C)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第20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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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246
三生不能 【生產】【生計】【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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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78
行執25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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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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