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在其不設限之個人臉書網頁上留下「好友們隨我血洗××黨黨部,殺光黨工」文字,甲構成何罪?
(A)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
(B)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C)刑法第 154 條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D)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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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521), C(297), D(59), E(0) #279689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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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A) §149 聚眾不解散罪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153 煽惑他人犯罪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C) §154 參與他人犯罪結社罪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D) §346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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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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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犯罪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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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1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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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8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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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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