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金保險契約約定有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之保險金者,該保險金之受益人應為A不限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B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C經指定後要保人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D經指定要保人及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A)BD
(B)AD
(C)AC
(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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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 C(36), D(263), E(0) #896011
統計: A(70), B(5), C(36), D(263), E(0) #896011
詳解 (共 2 筆)
#3085434
第135-3條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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