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非水資源作業基金之用途範圍?
(A)水庫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B)相關人才培訓
(C)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D)水庫水質污染整治
統計: A(108), B(484), C(161), D(1098), E(0) #96191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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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A)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C)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B)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
定之支用項目。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納入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之專戶,專供
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
用途。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水污染防治費)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
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
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水污染防治費應專供全國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D)地面水體污染整治(水庫)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徵收方式、
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階段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水污染防治執行績效應逐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其中央與地方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由行政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要考水資源作業基金跟水污染防治費的定義,關鍵字是”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