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有關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的敘述,何者較不屬之?
(A)強調獨立性而非層級性
(B)講究程序的公平與規則而非效率
(C)重視團體的表達而非個人的權利
(D)組織設計形式大多採取委員會而非首長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7), B(135), C(2422), D(472), E(0) #130929
統計: A(367), B(135), C(2422), D(472), E(0) #130929
詳解 (共 4 筆)
#124729
(C)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
64
1
#2518629
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
(1) 著眼點:企圖建立公平裁決和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而對抗雙方可以透過該結構,各自提出彼此爭議的論點、詮釋規則和解釋自己的行為意圖。
(2) 訴求:強調獨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序的公平和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同時也重視權威的分享和回應,也就是說「位置決定立場」、「屁股決定大腦」。
法律途徑之特徵
(1)獨立性:行政機關在履行裁決功能時,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2) 委員會的形式:採行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少數政黨的成員擁有若干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
(3) 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為了讓當事人各造有公平論證的機會,因而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與某單一當事人單獨或片面之接觸。
(4) 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此外,行政法官也不受機關績效評鑑的監督,而且應該實施職位輪調制度。
(5)裁決的人事配套:作為上述條件的配套措施。
(6)另類的爭議化解:強調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
32
0
#116393
請問出處? 還有哪些? 謝謝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