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背書保證應記載事
項?
(A)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低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B)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C)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D)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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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3), B(681), C(261), D(588), E(0) #1709826
統計: A(1173), B(681), C(261), D(588), E(0) #1709826
詳解 (共 4 筆)
#3948077
背書保證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及占財務報表淨值
之比率。
二、本公司為控制公司背書保證之原因。
三、提供擔保品為保證者,其擔保品之名稱、數量及帳面價值。
四、解除背書保證責任或收回擔保品之條件或日期。
五、評估風險結果後於財務報表中認列之或有損失金額。
六、背書保證作業是否違反所訂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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