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刑法第 47 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稱為:
(A)從犯
(B)累犯
(C)共同正犯
(D)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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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851), C(60), D(23), E(0) #2094598
統計: A(50), B(5851), C(60), D(23), E(0) #2094598
詳解 (共 5 筆)
#4154380
前次犯罪為受外國裁判者不算
前次犯罪不一定是故意(過失也算)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失其效力(不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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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665
解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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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定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本刑的規定並未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因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導致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因此違反了憲法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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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刑法第48條前段的規定,允許在裁判確定後更定其刑,違反了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宣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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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第48條前段的規定已被宣告失效,所以與之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的規定也應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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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953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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