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運送
(B)買賣
(C)租賃
(D)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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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2), C(49), D(376), E(0) #1779880
統計: A(37), B(82), C(49), D(376), E(0) #1779880
詳解 (共 3 筆)
#3873073
(一)「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
(二)「不要因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不以給付原因為其要件者。如原因不存在時,對於契約並無影響,但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例如: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則屬不要因契約。債務約束是指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之契約,例如表示A願於XX年XX月XX日支付B十萬元。債務承認是指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契約,例如表示A欠B十萬元。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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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782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A) 運送❌
運送契約 屬於不要物契約,因為只需雙方就運送服務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實際運送是履行的行為。
(B) 買賣❌
買賣契約 屬於不要物契約,因為買賣契約只需買賣雙方同意價格和標的物,契約即可成立,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的部分。
(C) 租賃❌
租賃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需雙方合意即可成立,並不要求交付物品。因此,租賃契約不屬於要物契約。
(D) 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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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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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之性質: 要物、不要式、單務契約、無償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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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065
消費借貸雲者,當事人一方(貸與人)約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而他方約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四七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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