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財產產籍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
(B)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自行依序編號
(C)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者,稱為分類編號
(D)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登記憑證,於每年最終,依其編號次序,分別裝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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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02), C(38), D(194), E(0) #928674
統計: A(29), B(102), C(38), D(194), E(0) #928674
詳解 (共 3 筆)
#2590741
然而D又在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裡現身了
第 8 點 國有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管理機關應依核定公文書或憑證資料,填造下列登記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增置時,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機關內將財產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時,或因業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四)財產減損單:財產發生減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前項登記憑證格式及處理流程如附件三及附件四。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五辦理。 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登記憑證,於每月月終,依其編號次序,分別裝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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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16
(D) 104年10月13日修正「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已刪除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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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709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十六、各機關新增之個體財產如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應報請增設並辦理登記。(A) 十七、各機關在個體財產之下,須再為明細區分者,可自行依序編號。(B) 十九、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C) (二)數量編號:於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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