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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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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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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年份:
113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0.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如欲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期信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達多少百分比以上之受益人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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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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