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應如何處理?
(A)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B)比照平信逕交其郵件收發處
(C)依無法投遞郵件規定處理
(D)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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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5), B(47), C(405), D(149), E(1) #173026

詳解 (共 2 筆)

#340682

第四十七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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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604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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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35474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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