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徵提連帶保證人時,下列何種情況有缺失?
(A)辦理足額擔保之消費性貸款應徵提連帶保證人
(B)由第三人提供擔保品者,徵提該提供人為連帶保證人
(C)以公司為保證人時,注意該公司章程有無得為保證之規定
(D)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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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 B(78), C(18), D(118), E(0) #3348994
統計: A(776), B(78), C(18), D(118), E(0) #3348994
詳解 (共 1 筆)
#6459526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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