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欲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應經如何之決議?
(A)股東會普通決議
(B)股東會特別決議
(C)董事會普通決議
(D)董事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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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4), C(13), D(14), E(0) #2108042
統計: A(8), B(84), C(13), D(14), E(0) #2108042
詳解 (共 1 筆)
#3700548
公司法
第 156-2 條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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