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體育專業人員,不包含下列何者
(A)漆彈活動指導員
(B)山域嚮導
(C)飛盤教練
(D)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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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94), C(521), D(111), E(0) #3223410

詳解 (共 2 筆)

#6068657
第 4 條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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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32

第 10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製度。
  2.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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