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_護理師暨衛生所執行實務試題:公共衛生學#128149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公共衛生政策
30. 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 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何者正確? ①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 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②廣告業或傳播媒 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 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 至1百萬元罰鍰。③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④供應類菸品 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⑤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A) ②③④⑤
(B) ①③④⑤
(C) ①②④⑤
(D) ①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