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係指比例原則之何項子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狹義比例原則
(D)侵害最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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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93), C(1085), D(123), E(0) #313304

詳解 (共 2 筆)

#2595630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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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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