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室內活動室之設備規定,下列何者為是?①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②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 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 ③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勒克斯(1ux)以上 ④均能音量(1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
(A)①②
(B)①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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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939), C(191), D(222), E(0) #1341678

詳解 (共 4 筆)

#1441459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 簾、地毯及布幕。 

(2)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 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3)  三、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 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以上。


(4) 四、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 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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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251
108年修正 桌面照度要>500 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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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0. 關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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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室內活動室之設備規定,下列何者為是?

①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O

②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 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120公分

③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勒克斯(Lux)以上=>500勒克斯(Lux)

④均能音量(1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O

答案(B)①④

法規名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二十一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 (lux),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 (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

  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

  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

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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