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應由下列何者依法辦理補(賠) 償?
(A)該駐衛警察
(B)內政部
(C)設置單位
(D)當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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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48), C(1019), D(142), E(0) #314574
統計: A(23), B(148), C(1019), D(142), E(0) #314574
詳解 (共 3 筆)
#36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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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149
第10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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