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3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期間為:
(A)10年
(B)12年
(C)15年
(D)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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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 C(760), D(42), E(0) #779098
統計: A(126), B(3), C(760), D(42), E(0) #779098
詳解 (共 2 筆)
#1140109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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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791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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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5年 |
原則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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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5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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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2年 |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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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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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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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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