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4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
(A)死亡宣告
(B)破產宣告
(C)監護宣告
(D)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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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6), C(5200), D(223), E(0) #779119
統計: A(51), B(16), C(5200), D(223), E(0) #779119
詳解 (共 7 筆)
#1138078
以前的禁制產宣告效果跟現在的監護宣告一樣,都是無行為能力;但是立法者考量到心神喪失的程度不同,法律效果應該有別,所以區分為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前者效果已如前述,後者據目前多數見解,選擇上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盡在15-2之事由中須得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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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094
第14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第15條之1(輔助之宣告)*立法理由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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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46
現在沒有禁治產宣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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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462
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來源:高中社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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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233
禁治產跟監護、輔助宣告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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