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下列何者並不單僅本於工作權所衍生而出的保障範圍?
(A)選擇職業自由
(B)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
(C)罷工權
(D)取得職業資格者,其工作方法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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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2), C(456), D(78), E(0) #1598388
統計: A(30), B(22), C(456), D(78), E(0) #1598388
詳解 (共 1 筆)
#5975917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釋字第649號)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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