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1下列有關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不當得利」之各個敘述,何者正確?
(A)「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之發生之情形之一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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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9), C(26), D(9), E(0) #779146

詳解 (共 1 筆)

#3652085

債之發生」之原因

包含有:(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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