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4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理賠償責任應由何人負擔?
(A)所有人
(B)占有人
(C)所有人與占有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D)所有人負擔三分之二,占有人負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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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9), C(26), D(7), E(0) #779159
統計: A(53), B(29), C(26), D(7), E(0) #779159
詳解 (共 1 筆)
#1075281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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