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5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賣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要負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請求賠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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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86), C(12), D(560), E(0) #779160

詳解 (共 6 筆)

#1247306

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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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107
消費者保護法才是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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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269
不是無過失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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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305
原本題目:3095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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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753

是我覺得怪怪的ㄇ

題目是不是在第二句要講的是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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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88

白話文:甲賣電池給乙,忘記跟乙說電池不能摔,而乙拿去賣丙,丙買來摔, 而引起爆炸受傷。
甲要負沒有告知的義務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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