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機關辦理評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
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
正。
(B)機關於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屬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之範圍,不得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C)機關對於評選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
(D)招標文件
如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或優勝廠商者,除有發現
違反法令之情事外,機關首長不得變更該評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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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9), C(10), D(11), E(0) #2694269
統計: A(19), B(119), C(10), D(11), E(0) #2694269
詳解 (共 2 筆)
#519363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署秘書室94年10月3日衛署秘傳字第941003-3傳真信函。
二、
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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