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原始憑證?
(A)計工單
(B)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C)理賠給付通知書
(D)銷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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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29), C(1085), D(29), E(0) #1408424

詳解 (共 3 筆)

#2978232

商業會計法第15條 :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參考其函釋  :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經查保險公司於接受理賠事件時,係先經理賠部門核定理賠金額後再轉由財務部門依客戶指定方式撥付款項,而「理賠給付通知書」則是於財務部門確定給付後轉由營業處或代辦人交付被保險人,尚不符原始憑證之定義。

(經濟部九0.十.十一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二一八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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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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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002221870號

發布日期:90年10月11日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經查保險公司於接受理賠事件時,係先經理賠部門核定理賠金額後再轉由財務部門依客戶指定方式撥付款項,而「理賠給付通知書」則是於財務部門確定給付後轉由營業處或代辦人交付被保險人,尚不符原始憑證之定義。(經濟部90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09002221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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