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中途學校的設立法源依據是:
(A)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B)兩性工作平等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D)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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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4), C(289), D(3), E(0) #158548

詳解 (共 1 筆)

#300250

第 14 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
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
;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
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
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
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
協助。

 

第 18 條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應裁
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
當之人。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一、罹患愛滋病者。
二、懷孕者。
三、外國籍者。
四、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智障者。
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法院就前項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分別情
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
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
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
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
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
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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