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其職業災害保險費之負擔比率為何?
(A)政府補助10%、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
(B)被保險人負擔40%、政府補助60%
(C)被保險人負擔60%、政府補助40%
(D)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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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55), C(43), D(790), E(1) #140344

詳解 (共 4 筆)

#298637
第 6 條本法 100.04.27 修正公布第 15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 15 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 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 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 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 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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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02
關鍵字"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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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21
它在15條的部分是
1.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被保險人 也就是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所以符合 2. 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同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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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750

普通事故:自付20,投保單位70,中央10

職災保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保險或私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8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9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普通事故、職災保費自付60,中央40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普通事故、職災保費自付20,中央80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普通事故、職災保費自付80,中央20

1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2 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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