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放棄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C)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D)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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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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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