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之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
(A)不得請求報酬
(B)雇主應給付報酬
(C)受僱者須於日後補足減少之工作時數
(D)由勞資協商雇主是否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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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7), B(132), C(18), D(40), E(0) #1090162

詳解 (共 1 筆)

#1249418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 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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