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我國享有並得行使之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A)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B)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C)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分道通航制
(D)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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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45), D(21), E(0) #581688
統計: A(5), B(2), C(145), D(21), E(0) #581688
詳解 (共 1 筆)
#1647764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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