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之 事項?
(A)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B)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
(C)提供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
(D)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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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910), C(94), D(257), E(0) #2191658

詳解 (共 4 筆)

#4060545

第6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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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502

(B)選項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法定職掌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政策規劃、法規研訂、救濟及調解制度建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規劃、法規研訂、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性侵害防治政策規劃、法規研訂、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政策規劃、法規研訂、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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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995
(B)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與法規應為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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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6條(地方政府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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