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而結婚之雙方,應向何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A)由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B)限現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C)限現住地戶政事務所
(D)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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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 C(56), D(1450), E(1) #409845
統計: A(64), B(5), C(56), D(1450), E(1) #409845
詳解 (共 1 筆)
#714320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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