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根據政府採購法,對於法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A) 行政罰款
(B) 財產沒收
(C) 行政逮捕
(D) 限制資格參與未來招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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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3), C(1), D(163), E(0) #3267244
統計: A(83), B(3), C(1), D(163), E(0) #3267244
詳解 (共 2 筆)
#6954746
根據政府採購法,對於法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A) 行政罰款
(B) 財產沒收
(C) 行政逮捕
(D) 限制資格參與未來招標活動
(A) 行政罰款
(B) 財產沒收
(C) 行政逮捕
(D) 限制資格參與未來招標活動
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則(第87條至第92條)所規定者皆為刑事處罰(有期徒刑、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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