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為在職外國籍勞工,現年30歲,受僱於雇用人數20人之公司,下列關於甲投保勞工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可參加勞工保險
(B)甲屬強制保險範圍
(C)甲屬自願參加保險
(D)甲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同意,始可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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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03), C(61), D(50), E(0) #140534

詳解 (共 1 筆)

#241908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強制投保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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