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與乙於民國 101 年 12 月間至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後,未再簽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為何?
(A)經法院公證婚姻已經生效
(B)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兩人結婚證書上簽名始生效力
(C)因甲、乙二人後來未簽書面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生效力
(D)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另外舉行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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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6), B(462), C(8112), D(146), E(0) #1508964
統計: A(1086), B(462), C(8112), D(146), E(0) #1508964
詳解 (共 10 筆)
#1598781
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 結婚需雙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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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110
補充: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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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433
公證僅作成公證書,仍須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結婚書面之公證,結婚之男女當事人應偕同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
場,並在結婚書面上簽名。請求人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並應提出各該文件:
一、未成年人而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者,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允許
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人、外國軍人,依其本國法須經核准始得結婚者,其本國主管長
官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如係境外出具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
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公證人應詢問結婚當事人有無結婚之真意,並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
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公證書註記前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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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818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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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574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結婚以登記為要件,並不需去法院公證,結婚當事人須雙方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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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895
那為什麼還要多跑一趟去法院公證? 直接去戶所登記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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